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商進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田奈津子
- 代理人
- 陳彥勳律師
- 代理人
- 楊克成律師
- 代理人
- 陳顥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