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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群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遲延繳納租金,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已得為執行名義逕向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現聲請人對相對即債務人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即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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