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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陳俊雄林秀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文成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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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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