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浩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相對人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於108年06月起,申請使用聲 請人之相關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原證二~ 原證六)。聲請人依約提供電信服務給相對人後,相對人即 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電信服務費用, 詎料相對人累計其中數期帳款未全數繳納,共計積欠903,74 9元整 (原證一) ,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裁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騰翔數位 原證一 ~ 原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