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 理 人 李峻維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臺灣熱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清松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王玉霞兼蔡桂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