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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穆秀芬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家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23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6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已判決確定命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其利息,債權人再就其中890,075 元及其利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為重複聲請。再者,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亦以107 年度司聲字第261 號裁定命債權人行使權利,倘債權人認有損害,亦應於此主張權利,故債權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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