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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豊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銘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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