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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方國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麗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方誠偉
○           號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方國興、林麗
  鳳、方誠偉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及動用申請書,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600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9日至107年8月9日止書(證
  物一、二),嗣申請展延至109年8月9日止(證三),利率依年
  利率6.5%計算(依中華郵政一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年利率5.44%計算,目前郵局一年該機動利率為1.06
  %,證四),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竟於108年5月9日即未依約繳納
  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
  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420,176元(證
  五)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件。
  三、展延申請書影本乙件。
  四、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乙份。
  五、放款帳卡。
  釋明文件:萬興皮件債權證明文件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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