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方國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麗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方誠偉
- ○ 號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方國興、林麗 鳳、方誠偉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及動用申請書,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600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9日至107年8月9日止書(證 物一、二),嗣申請展延至109年8月9日止(證三),利率依年 利率6.5%計算(依中華郵政一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年利率5.44%計算,目前郵局一年該機動利率為1.06 %,證四),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竟於108年5月9日即未依約繳納 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 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420,176元(證 五)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件。 三、展延申請書影本乙件。 四、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乙份。 五、放款帳卡。 釋明文件:萬興皮件債權證明文件掃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