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北煌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楊維亮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愛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