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代理人
- 王舒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呂明錡
- 即債務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達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斯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呂松樺
一、債務人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明錡、陳斯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