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宏彬即金三十飲品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姚懿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逾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繳費單收受人為許宏彬,尚無法釋明聲請人就電信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貳元對相對人姚懿宸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