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0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