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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30號

聲請人
顏政雄
相對人
南庭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顏政雄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陳報股東名冊為南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東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則依台北市政府108 年2 月25日公司登記表,應有股東南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莊英志、侯吳忠之出席簽名。再依台北市政府108 年3 月20日公司登記表,應有股東東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神山河則之出席簽名,聲請人未附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簽到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簽到資料等,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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