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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蔣惠玲
相對人
方國興即陳林美女之繼承人
債務人
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興
債務人
華萊仕有限公司(WELLAS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方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林美女於民國106 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陳林美女、債務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興皮件公司)及華萊仕有限公司等3 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4 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4 月17日登記在案。嗣萬興皮件公司邀同陳林美女為連帶保證人於106 年8 月9 日向伊借款300 萬元,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陳林美女於107 年4 月7 日死亡,相對人方國興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詎萬興皮件公司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借款延期清償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拋棄繼承權准予備查通知、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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