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87號
- 聲請人
- 允凱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汝玲
- 相對人
- 美商電能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06 年10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