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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29號

聲請人
安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祐賢即周世賢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祐賢即周世賢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1 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周祐賢即周世賢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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