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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7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4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呈奇
相對人
自然風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翌憲

○           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106年12月26日 │5,000,000元 │4,760,000元 │ 未記載 │107年8月24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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