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7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4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呈奇
- 相對人
- 自然風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翌憲
○ 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106年12月26日 │5,000,000元 │4,760,000元 │ 未記載 │107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