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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4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442號

聲請人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敏
相對人
洪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8 年2 月28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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