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聲請人
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彬
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相對人
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院

      簡于甄

      葉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壹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5 年度消字第1 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3萬4,1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11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經伊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5 年度消字第1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8 號民事判決、提存書、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