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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惠婷、張馹珅

  • 當事人
    偉瀛國際有限公司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偉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婷 相 對 人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馹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爰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四、至聲請人所列之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費500元, 及民事執行費6,044元,均非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費用, 不應列計,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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