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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楊惠穎
相對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鍾興蓮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司字第一一零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一百零五年度司司字第八六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10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151 號受理。伊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為瞭解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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