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筱貞
- 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代理人
- 王雪娟律師
- 代理人
- 張天界律師
- 相對人
-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許進德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司字第二十四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一百零八年度司司字第一七四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伊對相對人有債權,惟相對人迄未對伊清償前述確定債權,即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似已侵害伊權利,伊有閱覽相對人之清算人所為申報清算完成等相關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