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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黃于軒、黃穗妘

  • 原告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台妘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 請 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 請 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同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裁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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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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