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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7號

特別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7號

聲請人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按聲請人繕誤為「陳報狀」)聲請人欄明載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氏企業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景翔為送達代收人,又該書狀末頁之具狀人欄署名亦為「周氏企業公司」,並蓋用其大章,撰狀人則為「許景翔」即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由上足認本件特別清算案件為周氏企業公司具狀聲請,揆諸首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清算除法院依職權令行外,應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始得為之,本件周氏企業公司自行聲請進行特別清算程序,於法未合,且此一瑕疵情形尚無法命其補正。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規定不符,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按非訟事件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如聲請要件及法定程式完備,自可另行聲請,附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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