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 抗告人
- 林景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建華、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建華、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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