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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抗告人
林景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建華、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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