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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蔡子琪

  • 當事人
    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逵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凱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344元,反訴部分之訟標的金額297萬1,0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9萬9,411元(計算式:1,528,344+2,971,067=4,499,411),應徵上訴裁判費6 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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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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