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展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一
- 被告
-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翊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係因兩造間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營養室中央廚房建置工程」中之「蒸汽施工工程」、「蒸汽迴轉鍋維修案」2 工程項目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而兩造前業就此紛爭分別以各該契約書之第14條第2 款、第14條第14款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前揭契約書(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卷第17、2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