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 原告
-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鍾紘瑋
- 被告
- 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素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