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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原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被告
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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