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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債務人
楊岩林即楊曼莉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自106 年4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 年4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及106 、107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
  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
  ,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⒐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參酌108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為1 萬4,666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
  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
  ,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2 萬2,973 元,超過上開最
  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
  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
  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⒑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6 萬4,000 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高達55萬1,352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
  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⒒提出星際聯合傳媒事業有限公司之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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