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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劉育琳

  • 被告
    林沅樺即林宗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債 務 人 林沅樺即林宗堯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3 月至108 年2 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2.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4.債務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6.說明債務人所有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1,000 股股票之現值,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3 月起迄今任職公司之名稱、工作之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並提出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9737 號及25705 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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