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債務人
林沅樺即林宗堯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3 月至108 年2 月
      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
    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
      相關資料。
    4.債務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清單。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6.說明債務人所有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瓷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各1,000 股股票之現值,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3 月起迄今任職公司之名稱、工作之
      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並提出期間之薪資證明文
      件。
    8.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9737 號及2570
      5 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
      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