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 債務人
- 林沅樺即林宗堯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3 月至108 年2 月
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
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
相關資料。
4.債務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清單。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6.說明債務人所有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瓷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各1,000 股股票之現值,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3 月起迄今任職公司之名稱、工作之
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並提出期間之薪資證明文
件。
8.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9737 號及2570
5 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
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