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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債務人
林恒生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6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任職通觀國際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
   薪資,並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
   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
   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6、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107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
   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
   106年9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萬華區成都路址)與債務人之關係,設
   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8、說明債務人送達代收址(萬華區西寧南路址)與債務人之關
   係,得收受債務人信件之原因。
9、說明債務人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是否為其實際居住址,如非實
   際居住址,則設籍之原因為何,該址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
   居住成員,債務人配偶及子女之實際居住址為何處。
10、債務人陳報其租屋居住在內湖區星雲路址,惟租賃契約之承
    租人並非債務人或其配偶,所提出之生活必要支出發票亦非
    在該區所開立。債務人應據實說明是否確實居住在星雲路址
    ,並提出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長女及長子之最新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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