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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債務人
李炎宗即李兆明
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陳報債務人於106 年5 月間向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用途,說明是
  否有從事農業及收入。
⒉自106 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⒏所陳報受扶養人皆已成年(86年次、82年次),應說明有何不
  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106 、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⒒提出元邑科技有限公司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⒓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2 萬6,796 元,而聲請人前兩
  年支出高達73萬9,704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
  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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