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聯捷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經營廣告服務生意,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業務競爭激烈,收入減少,因而不得不停止營業。伊之銀行存款餘額僅新臺幣(下同)410元,然積欠員工薪資約186萬3,640元、國稅局營所稅16萬2,629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9萬8,172元,及勞務費、勞保、健保費28萬8,628元。是伊已無可供償債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要屬當然。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 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是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之資產總額為410元,而其尚積欠債權人共計251萬3,069元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其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所附資料、本院支付命令、財政部國稅局函文、本院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46頁),是聲請人之積極財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之事實,應堪認定。惟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再參酌目前宣告破產事件之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至少約需2至4萬元,而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為410元,足認聲請人並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亦無法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更無從使破產債權人藉由破產程序而有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並無實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