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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請人
彭堃銘
相對人
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芸之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63號假處分事件,聲請命相對

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假處分,並經鈞院108年度全字第163號裁定相對人以新臺幣1,40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533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原裁定准許,迄未起訴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5、17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等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 │新北市│汐止區  │○○  │      │0000            │  │45,294.81   │100000分之00  │
├─┼───┼────┼───┼───┼────────┼─┼──────┼───────┤
│2 │新北市│汐止區  │○○  │      │0               │  │39,015.05   │100000分之00  │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及│      │  備            考│
│  │      │              │              │                      │用途      │範  圍│                  │
│號│      │              │              │ 合                計 │          │      │                  │
├─┼───┼───────┼───────┼───────────┼─────┼───┼─────────┤
│1 │新北  │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汐止區○│鋼筋混凝土造          │陽台:    │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新北│
│  │市汐  │○段0000地號  │○街000巷00弄0│層 數:23層           │12.03     │      │市汐止區○○段    │
│  │止區  │              │號00樓        │層 次:21層           │          │      │000建號,總面積   │
│  │○○  │              │              │合 計:80.02          │          │      │16,933.2平方公尺,│
│  │段0000│              │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建號  │              │              │                      │          │      │00;新北市汐止區  │
│  │      │              │              │                      │          │      │○○段000建號,總 │
│  │      │              │              │                      │          │      │面積13,714.13平方 │
│  │      │              │              │                      │          │      │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          │      │10000之00。       │
│  │      │              │              │                      │          │      │                  │
├─┼───┼───────┼───────┼───────────┼─────┼───┼─────────┤
│2 │新北  │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汐止區○│鋼筋混凝土造          │          │5598分│停車位編號:B區地 │
│  │市汐  │○段0、0000地 │○街000巷00弄0│層 數:28層           │          │之2   │下2層C71          │
│  │止區  │號            │至00號等地下  │層 次:               │          │      │共同使用部分:新北│
│  │○○  │              │一、二、三、四│地下1層:9,469.6      │          │      │市汐止區○○段    │
│  │段00建│              │、五層        │地下2層:26,703.75    │          │      │000建號,總面積   │
│  │號    │              │              │地下3層:23,199.57    │          │      │16,933.2平方公尺,│
│  │      │              │              │地下4層:8,318.78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      │              │              │地下5層:308.57       │          │      │0000              │
│  │      │              │              │總面積:68,000.2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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