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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改造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梁瀞文

  • 原告
    興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   告 興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瀞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改造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燕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873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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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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