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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告
高作梁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告
台灣雲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NG BRUCE XUEFENG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1.4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萬4,550 元(計算式:美金3 萬元×31.485=94萬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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