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 原告
- 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玠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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