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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告
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玠賢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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