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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4號

再審之訴(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蕭錫証謝佳純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4號

再審原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63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645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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