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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

返還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告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弘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李欣芫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1 項: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000 元。
二、訴之聲明第2 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8 至12號所示支票
  之面額即合計500,000 元。
三、700,000 元+500,000 元=1,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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