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邱鼎弘
- 原告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弘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李欣芫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1 項: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000 元。 二、訴之聲明第2 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8 至12號所示支票之面額即合計500,000 元。 三、700,000 元+500,000 元=1,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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