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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吳佩真
  •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莊豐如

  • 當事人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   告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5號拍賣質物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擔保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返還其無權持有之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00萬股予原告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㈢被告應返還其無權持有之中聯墾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萬股予 原告侯尊中。經核原告前揭主張,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為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以請求返還上開股票,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又系爭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2萬7,500元,有系爭裁定在卷可參,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即系爭債權金額定之,即核定為26,992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萬4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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