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 原告
- 魏國晉
- 被告
-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青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公司股份11萬1,111股,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萬2,210元【計算式:111,111股(原告請求股數))×110元(原告起訴時即108年11月27日收盤價格,有櫃買中心查詢資料可稽)=12,22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624元,扣除原告已繳1萬5,850元,尚應補繳10萬3,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