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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告
魏國晉
被告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青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公司股份11萬1,111股,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萬2,210元【計算式:111,111股(原告請求股數))×110元(原告起訴時即108年11月27日收盤價格,有櫃買中心查詢資料可稽)=12,22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624元,扣除原告已繳1萬5,850元,尚應補繳10萬3,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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