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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告
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盛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 萬2,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55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6萬8,0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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