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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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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徐文瑞

  • 當事人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欠10,4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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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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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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