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佳樂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哲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格斯股份有限公司、鄭凱銘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格斯股份有限公司、鄭凱銘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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