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醇植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芳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宏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宏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