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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
醇植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芳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宏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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