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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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