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 原告
-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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