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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蔡子琪

  • 當事人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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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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