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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確認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告
李盛詩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複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
被告
葳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300 元(即原告所陳報之4 部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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