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 原告
- 李盛詩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潔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依君律師
- 被告
- 葳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300 元(即原告所陳報之4 部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