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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給付追加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訴訟代理人
黃正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追加部分)新台幣參佰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其亦同時記載(本件起訴,僅先為部份請求壹佰萬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9頁),是應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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