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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張宏彬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教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 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被    告 黃教能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6,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656元,並提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廖燦昌之證明文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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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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